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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我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20-10-24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升依法治院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行政等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院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二、印章种类及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团委印章、学院领导签名章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的外观、尺寸、字体须严格遵循学校二级单位印章相关规定,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三、印章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学院党委印章刻制须书面请示党委办公室、行政印章刻制须书面请示校长办公室、团委印章刻制须书面请示学校团委办公室,获批后到学校指定的公安机关印章刻制点刻制。

学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签名章1枚,自行联系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点刻制,并报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经学校相关单位发文公布正式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四、印章保管

第九条 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领导签名章和其他学校批准的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妥善保管;团委印章由学院团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保管场所须确保安全。

第十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不得在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须经相关院领导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做好印章日常保养、保洁、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印章遗失,应立即向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相关程序备案,并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申请重制印章。

五、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行政、团委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院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院名义签署的简单供货合同、教学基地建设协议;或经学校批准的相关协议、合同等;

(三)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聘书、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四)以学院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五)其他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签名章使用范围:

(一)以学院党委名义办理,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

(二)以学院名义办理,应由院长签署的业务文件,使用院长签名章;

(三)以学院、院领导名义,须由学院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公函、证书、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按分管职责,特殊情况下可使用相应院领导签名章,原则上应由分管院领导直接签字;

(四)其他经院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学院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审批;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印章、领导签名章对内主要用于校内各单位间的工作联系,对外仅限于与学院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十六条 学院印章使用,须严格遵循“一事一报、分管领导审批、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并规范做好登记、留存、备案、归档工作。

(一)一般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学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学科办公室、院团委、学工办、畜牧教学基地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分别审批并提出用印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印;分管院领导如果认为应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的,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印。

 不涉及校外业务的个人证明、信函等事项,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实,决定是否加盖印章。

(二)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用印岗位在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按规定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用印。

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三)合同协议用印程序,用印申请人向学院办公室提交用印申请,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后方可用印;该程序仅适用于学院职责范围内和学校授权签订合同、协议时印章的使用,仅“老金沙9170登录入口”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其它印章无效。

(四)学院各岗位用印时,应由各岗位负责人严格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查司印人提交的重要用印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用印人提出申请,相应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学院办公室详细记录用印日期、事由、数量、批准形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使用单位印章管理人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经办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事一号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三)申请事由与学院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印章端正,印迹清晰、标准美观。

用印材料中如有落款、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或纸页边沿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同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

六、印章废止

第二十二条 因学院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学院应按规定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办公室等管理机构上缴原印章,并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学院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相关院领导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

印章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恪尽职守、遵规守纪、照章办事、优化服务;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一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学院、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严肃追责。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印章管理办法相抵触,以上级印章管理办法为准。  

 

 

 

 

 

                                               我学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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