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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5-12-16

校学字(2009)27号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安全教育,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离校应当请假。

学生在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到校区驻地市区及学校周边活动,以及家庭所在地为校区驻地市区的住校学生课余时间(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回家的,应当告知同宿舍同学自己去向,可以不请假。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原则上必须持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有病请假离校外出就医,应当出示学校医院或相关医疗机构的建议书,否则不予准假。

第四条 学生请事假应当理由充分,并有相关当事人的证明。请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有请假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方可酌情批假。

第五条 寒暑假回家的学生应当按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当事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延时返校。

第六条 住校学生一律不准私自在外住宿。因故确需外宿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住校学生未请假在校外住宿的,依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 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遇不可预期或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外,请假者须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请人代办。

第九条 除在外地因特殊情况不能回校请假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请假外,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证明,经批准人签字后有效,其它不符合规范的请假条无效。

请假证明由所在学院保留存根部分。学生向任课教师请假应当出具请假证明。需要离校的请假学生在离校期间应当把请假证明交给班长以备任课教师阅知。

第十条 学生请假不超过1天的,由班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报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备案;请假超过3天,须辅导员同意、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课时数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还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酌情审批,请假超过7天的,必须报学生所属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学生在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期间离校或离开实习单位的,经带实习老师同意后,报辅导员批准。

第十一条 假满或假未满提前终止请假的,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假满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参照第九、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缺勤、超假或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论处,所造成的后果学生一律自负。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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