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2)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资助指标,综合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有关消费水平等情况分配指标。按照国家要求,学校对农林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参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必须位居专业年级前30%,有特殊贡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推荐;
(六)申报者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同一学年内,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学院在认真理解本办法的基础上,做好广泛宣传。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人员选拔工作。学院要对初评情况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明确举报电话和信箱。获得初审资格的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学校对学院初审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监督。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根据省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对获奖学生的情况进行备案。获奖学生还颁发学校统一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各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相关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校学字【2007】108号)同时废止。